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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邱*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李青*与崔**健康权纠纷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张**与张**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标的10049.6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463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长春**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侵害商标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460号。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淄博鲁**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案和解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黄**与淄博**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强制措施后,该案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所有冻结财产亦已全部解冻。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顾**与段*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段**的工资账户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姚**、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姚**、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09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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